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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進口醫療器械加貼中文標簽規定(試行)
    發布日期:2025-01-13 00:00瀏覽次數:481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和上海市政府關于高水平制度型開放的方案要求,充分發揮中國(上海)自貿試驗區(含臨港新片區,以下簡稱上海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作用,規范進口醫療器械加貼中文標簽的行為,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以及其他國家有關要求,制定《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進口醫療器械加貼中文標簽規定(試行)》。

    引言: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和上海市政府關于高水平制度型開放的方案要求,充分發揮中國(上海)自貿試驗區(含臨港新片區,以下簡稱上海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作用,規范進口醫療器械加貼中文標簽的行為,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以及其他國家有關要求,制定《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進口醫療器械加貼中文標簽規定(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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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進口醫療器械加貼中文標簽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全面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高水平制度型開放總體方案》,發揮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含臨港新片區,以下簡稱上海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作用,規范進口醫療器械加貼中文標簽的行為,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以及國家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上海自貿試驗區進口醫療器械,且境外注冊人、備案人指定的境內代理人住所在上海自貿試驗區內的,境內代理人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為進口醫療器械粘貼中文標簽、放置中文說明書的行為(以下統稱“加貼中文標簽”),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境內代理人協助境外注冊人、備案人開展加貼中文標簽的活動,接受境外注冊人、備案人監督管理。加貼中文標簽的最終責任由境外注冊人、備案人承擔,境外注冊人、備案人依法對醫療器械全生命周期安全性和有效性負責。

    境外注冊人、備案人指定的境內代理人應當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注冊證》或《第一類醫療器械備案信息表》上所載明的代理人一致。

    第四條  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上海自貿試驗區加貼醫療器械中文標簽行為的監督管理,指導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本行政區域內加貼中文標簽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

    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加貼中文標簽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從事進口醫療器械加貼中文標簽活動的境內代理人,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醫療器械相關法規、規章、標準要求;

    (二)有與加貼中文標簽相適應的場地、設施設備,貯存和環境條件;

    (三)有熟悉加貼中文標簽管理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四)有受境外注冊人、備案人識別和確定的質量管理體系;

    (五)有運用信息化手段實施質量管理體系的能力。

    第六條  境內代理人加貼中文標簽,應登錄上海市一網通辦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提交以下資料:

    (一)境外注冊人、備案人與境內代理人關于加貼中文標簽的質量授權及質量協議;

    (二)加貼中文標簽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含作業指導書及操作規程等)目錄;

    (三)加貼中文標簽的醫療器械產品注冊、備案信息;

    (四)與注冊或者備案信息一致的中文標簽、說明書樣稿;

    (五)境內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身份證明;

    (六)加貼中文標簽場地的相關證明文件。

    第七條  境內代理人應當誠實守信,禁止任何虛假、欺騙行為。報告資料客觀真實、不得隱瞞和編造。

    境內代理人在接受監督管理部門檢查時,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條  加貼中文標簽場所為醫療器械專用倉庫且設置在上海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加貼中文標簽場所與加貼中文標簽規模、品種相適應,區域獨立并設置醒目標識,不得與其他非醫療器械產品共用倉庫或者貯存區域,避免混淆或污染。

    第九條  境內代理人應當建立與境外注冊人、備案人有效銜接的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并確保在其管控下,執行境外注冊人、備案人加貼中文標簽的具體要求,采用信息化技術,保證加貼中文標簽的醫療器械可追溯。

    第十條  境內代理人應當建立進口醫療器械產品加貼中文標簽相關基礎數據庫,對標簽、說明書版本信息進行控制,確保與有效的進口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或備案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一條  境內代理人接受境外注冊人、備案人委托進行加貼中文標簽產品放行的,應當獲得境外注冊人、備案人的書面授權,按照境外注冊人、備案人明確的放行規程、放行標準、放行條件,審核加貼中文標簽過程記錄,并對產品進行檢查;符合標準和條件的,經授權的放行人員簽字后方可上市。

    加貼中文標簽應當符合相關強制性標準要求,內容與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相關內容一致。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要求或與注冊/備案信息不一致的,境內代理人不得放行。

    第十二條  境內代理人應當建立加貼中文標簽糾正措施程序及預防措施程序。發現加貼中文標簽產品出現標識錯誤、標簽混淆、標簽印刷錯誤等問題的,境內代理人應當采取糾正措施。發現產生問題原因涉及境外注冊人、備案人的,及時通報境外注冊人、備案人。

    第十三條  境內代理人應當建立加貼中文標簽活動質量管理體系內部審核程序,以確保其持續有效。

    境內代理人每年一次接受境外注冊人、備案人加貼中文標簽活動的質量管理體系評審。

    第十四條  境內代理人于每年3月31日前,依規向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境外注冊人、備案人加貼中文標簽質量管理體系年度自查報告。本規定第六條報告事項發生變化的,一并在自查報告中列明。

    第十五條  按照本規定要求,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開展加貼中文標簽的境內代理人開展現場檢查,對下列事項重點檢查:

    (一)執行醫療器械法規規章、質量管理規范情況;

    (二)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是否持續合規、有效;

    (三)質量安全關鍵崗位人員履職情況;

    (四)加貼中文標簽的活動是否持續符合要求;

    (五)加貼中文標簽的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是否與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相關內容保持一致。

    必要時,可以采取書面檢查、遠程檢查等方式核實境內代理人與境外注冊人、備案人質量管理體系銜接情況。

    第十六條  加貼中文標簽過程中存在產品質量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各自職責可以依法采取告誡、責任約談、責令限期整改等措施。

    第十七條  境內代理人加貼中文標簽的過程不符合國家相關法規規章要求,或未按照本規定執行,可能影響醫療器械產品安全、有效的,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各自職責依照國家相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置。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自2026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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