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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羥基維生素D檢測試劑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發布日期:2020-12-16 20:57瀏覽次數:3188次
    25-羥基維生素D檢測試劑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20年第80號)

    25-羥基維生素D檢測試劑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20年第80號)

    25-羥基維生素D檢測試劑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jpg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對25-羥基維生素D檢測試劑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對注冊申報資料的技術審評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25-羥基維生素D檢測試劑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申請人和審查人員使用的指導文件,不涉及注冊審批等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有能夠滿足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應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標準體系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標準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一、適用范圍

    25-羥基維生素D檢測試劑用于體外定量測定人血清或血漿樣本中25-羥基維生素D(25-hydroxyvitamin D,25-OH-VD)的濃度。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以酶標記、(電)化學發光標記等標記方法標記捕獲抗體,以微孔板、管、磁顆粒、微珠和塑料珠等載體包被抗體,用于體外定量檢測人血清或血漿中25-羥基維生素D含量的免疫分析試劑盒。

    本指導原則不適用于:

    1.用膠體金或其他方法標記的定性或半定量測定人25-羥基維生素D的試劑(如試紙條、生物芯片等);

    2.擬用于單獨銷售的25-羥基維生素D校準品和25-羥基維生素D質控品;

    3.色譜法原理的25-羥基維生素D檢測試劑。

    根據《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號)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體外診斷試劑分類子目錄的通知》(食藥監械管〔2013〕242號),25-羥基維生素D測定試劑管理類別為Ⅱ類,分類編碼為6840。本指導原則適用于進行首次注冊申報和相關許可事項變更的產品。

    二、注冊申報資料要求

    (一)綜述資料

    維生素D是一種脂溶性類固醇衍生物,是人體必需的脂溶性維生素,經紫外線照射后可轉化為維生素D2。人體從食物攝入或在體內合成的膽固醇經轉變為7-脫氫膽固醇并貯存于皮下,經紫外線照射后可轉化為維生素D3。維生素D主要有維生素D3(膽鈣化甾醇)和維生素D2(麥角鈣化甾醇)兩種形式。其水平受很多因素的影響,主要包括紫外線輻射、膳食補充、年齡和肥胖、種族和民族因素等。維生素D本身不具有生物活性,需要發生2次羥基化轉化為生物活性形式。第1次羥基化發生在肝臟,產生25-羥基維生素D,第2次羥基化主要發生在腎臟,產生具有生物活性代謝物1,25-二羥維生素D。當1,25-(OH)2D足量時,它可進一步在腎臟轉化為24,25-(OH)2D,最后發生分解代謝。循環中的25-羥基維生素D的半衰期為2-3周。

    因此,在醫學上,對血液中25-羥基維生素D的檢測經常被用于確定體內維生素D的含量,血液中25-羥基維生素D的濃度被認為是體現人體維生素D狀態的最佳指標。

    維生素D具有多重生物學作用。如可促進小腸鈣吸收;促進腎小管對鈣、磷的重吸收;調節血鈣平衡;其代謝物參與多種骨代謝途徑等等。維生素D缺乏與很多疾病的發生密切相關,包括骨骼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和心血管疾病等;過量攝入則可引起維生素D過多癥和腎結石等疾病。因此及時了解人體維生素D的狀態,實現維生素D的個體化補充具有重要的意義。

    綜述資料主要包括產品預期用途、產品描述、有關生物安全性方面說明、產品主要研究結果的總結評價、同類產品上市情況介紹等內容,其中同類產品上市情況介紹部分應著重從方法學、臨床應用情況、申報注冊產品與目前市場上已獲批準的同類產品之間的異同方面進行介紹,應符合《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令第5號)和《關于公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4年第44號)相關要求。

    (二)主要原材料研究資料(如需提供)

    1.主要原材料的選擇、制備、質量標準及實驗驗證研究資料

    檢測試劑所用抗體的制備、篩選、純化以及鑒定等詳細實驗資料。如抗體為申請人自制,則應詳述抗體的名稱及生物學來源,申請人對該抗體技術指標的要求(如外觀、純度、蛋白濃度、效價等),且其生產工藝必須相對穩定,并對其工藝有相關的驗證。同時確定該抗體作為主要原材料的依據和質量標準;如為申請人外購,則應詳述其名稱及生物學來源,供應商名稱,提交供應商出具的抗體性能指標及檢驗報告,詳述申請人對該抗體技術指標的要求以及申請人確定該抗體作為主要原材料的依據。供應商應相對固定。

    其他主要原材料的選擇及驗證資料,申請人應詳述每一原材料技術指標的要求以及確定該原材料作為主要原材料的依據,確定質量標準。若為外購,應提供供應商名稱并提交出具的檢驗報告。

    2.質控品、校準品的原料選擇、制備、定值過程及實驗資料。

    3.校準品的溯源性文件,包括具體溯源鏈、實驗方法、數據及統計分析等詳細資料。申請人應根據GB/T21415—2008/ ISO17511:2003《體外診斷醫療器械生物樣品中量的測量 校準品和控制物質賦值的計量學溯源性》提供所用校準品的來源、賦值過程和相應指標,以及不確定度等內容。

    (三)主要生產工藝及反應體系的研究資料(如需提供)

    1.主要生產工藝的介紹,可以流程圖方式表示,并簡要說明主要生產工藝的確定方法,如各組分制備的工藝、試劑的配方及工藝關鍵參數的確定等。企業應采用經過驗證,能夠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工藝。

    2.反應體系主要包括:樣本采集及處理、樣本要求,確定反應校準品、樣本和試劑的用量,反應條件(緩沖體系、濃度、時間、溫度、波長等條件)的確認資料及試驗數據,校準方法、質控方法等。

    3.不同適用機型的反應條件如果有差異應分別闡述。

    (四)分析性能評估資料

    申請人應當提交對申報試劑進行性能驗證的研究資料,對于每項分析性能的評價都應包括具體的研究項目、試驗設計、研究方法、可接受標準、試驗數據、統計方法(如有)、研究結論等詳細資料。性能評估時建議將試劑和所選用的校準品、質控品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評價,評估整個系統的性能是否符合要求。有關分析性能驗證的背景信息也應在申報資料中有所體現,包括試驗地點、適用儀器(名稱、型號、校準有效期)、試劑材料(名稱、規格、批號、儲存溫度、有效期)及所選用的校準品和質控品、臨床樣本來源等。

    對于本試劑(盒),建議著重對以下分析性能進行研究:

    1.準確度

    對測量準確度的評價依次包括:與國家標準品(和/或國際標準品)的相對偏差、回收試驗等方法,申請人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以下方法的一項或幾項進行研究。優先采用與國家(國際)標準品的比對研究。

    1.1相對偏差法

    如有相應國家(國際)標準品,則使用國家(國際)標準品進行驗證,重點觀察對相應標準品檢測結果的偏差情況。申報試劑實測值與相應國家(國際)標準品的相對偏差應不超過±15%。

    采用可用于評價常規方法的參考物質/有證參考物質(CRM)對試劑(盒)進行測試,重復檢測3次,取測試結果記為(Xi),按公式(1)計算相對偏差(Bi)。實測值與標示值的相對偏差應在±15%范圍內,如果3次結果都符合要求,即判為合格。如果大于等于2次的結果不合格,即判為不合格。如果有1次結果不符合要求,則應重新連續測試20次,并分別按照公式(1)計算相對偏差,如果大于等于19次測試的結果符合要求,則準確度判定合格。

    Xi測試濃度;

    T—標定濃度;

    Bi—相對偏差。

    注:首選國家參考物質,如無國家參考物質可選用國際參考物質。

    1.2回收試驗

    用于評估定量檢測方法準確測定待測分析物的能力,結果用回收率表示,是評估準確度的方法之一。

    將已知濃度的高水平待測物(A)加入到低濃度的血清(或其他體液成分)B中,所加待測物A 與血清(或其他體液成分)B之間的體積比例為不大于1∶9,各重復檢測3次,取平均值。可參考公式(2)計算回收率,25-羥基維生素D試劑盒各樣本回收率及平均回收率應在[85%, 115%]范圍間。

    式中:

    R—回收率;

    C—向B液中加入A 液后的檢測濃度的平均值;

    V0—B液體積;

    Vs—A 液體積;

    C0—B液濃度的平均值;

    Cs—A 液濃度。

    回收試驗注意事項:

    1.2.1所加待測物A 與血清(或其他體液成分)B之間的體積比例應不會產生基質的變化,一般在樣本體積的10%以內并且保證在加樣過程中的取樣準確度;

    1.2.2保證總濃度在方法分析測量范圍內,盡量使加入待測物后樣本中的被測物濃度達到參考值;

    1.2.3可通過稀釋標準物制備不同高濃度的待測物以得到不同濃度的回收樣本,標準物的濃度應該足夠高;

    1.2.4為減少基質效應,盡量采用與臨床待測樣本接近的基質,如血清(或其他體液成分)。

    1.3方法學比對

    采用參考方法或國內/國際普遍認為質量較好的已上市同類試劑作為比對方法,與擬申報試劑同時檢測一批臨床樣品(至少40例樣本),40例樣本為在檢測濃度范圍內不同濃度的人源樣品,且盡可能均勻分布。

    從測定結果間的差異了解擬申報試劑與參比方法間的偏倚。如偏倚(參考值處)在企業規定的允許誤差范圍內,說明兩檢測系統對病人標本測定結果基本相符,對同一份臨床樣本的醫學解釋,擬申報試劑與對比方法相比不會產生顯著差異結果。

    在實施方法學比對前,應分別對擬申報試劑和比對試劑進行初步評估,只有在確認兩者都分別符合各自相關的質量標準后方可進行方法學比對。方法學比對時應注意質量控制、樣本類型、濃度分布范圍并對結果進行合理的統計學分析。

    建議與具有相同溯源性的分析系統作比對,相關系數(r)及對應斜率、相對偏差/絕對偏差應符合申請人的內部要求,并提供制定該要求的相關依據。

    方法學比對注意事項:

    1.3.1樣本貯存時間及條件由被測組分的穩定性而定,盡可能避免使用貯存的樣品;

    1.3.2樣品應來自于患者,并且此患者的疾病對于被測組分的影響應明確,盡量不使用含有干擾此方法的組分或條件的樣本;

    1.3.3分析濃度盡可能在報告的濃度范圍內均勻分布。

    2.空白限、檢出限

    申請人可參考國際或國內有關體外診斷產品性能評估的文件確定25-羥基維生素D試劑盒的空白限、檢出限及參考區間等相關信息。25-羥基維生素D試劑盒(標記免疫分析法)產品檢出限應不高于8.1ng/mL。

    空白限:一般由多個空白樣本的檢測結果,經計算獲得。當前階段,企業申報的25-羥基維生素D試劑盒(標記免疫分析法)均采用競爭法。針對競爭法原理,可使用檢測零濃度校準品或樣本稀釋液的方法進行。例如重復測定20次,根據測量結果的平均值(M)和標準差(SD),計算M-2SD及其對應的濃度值,結果應符合規定要求。

    檢出限:一般由多個低濃度(含有分析物)樣本的檢測結果,結合空白限進行計算獲得,應根據具體產品的原理、檢測結果差異和分布,選擇合適的模型和分析方法(非參數/參數數據)進行計算。

    空白限及檢出限的驗證:對5份濃度近似檢出限的低值樣本進行檢測,每份樣本檢測5次,對檢測結果按大小進行排序。低于申請人所確定的空白限數值的檢測結果的數量應小于或等于3個;且無高于申請人提供的參考區間下限的檢測結果的數值。此時,可認為申請人提供的空白限和檢出限的設置基本合理。

    檢出限注意事項:空白樣本應不含被測物,但其基質應與待測定常規樣本相同。如空白樣本難以得到,可采用去除維生素D的5%牛血清或人血清白蛋白溶液,或根據測定項目選用相應基質的樣本,但應注意將基質效應減至最小。

    3.線性

    建立試劑線性范圍所用的樣本基質應與臨床樣本相似,但不可采用含有對測定方法具有明確干擾作用物質的樣本。理想的樣本為分析物濃度接近預期測定上限的混合人血清(或其他人源樣本),且應充分考慮多倍稀釋對樣本基質的影響。建立一種定量測定方法的線性范圍時,需在預期測定范圍內選擇7~11個濃度水平(建議采用梯度稀釋)。例如,將預期測定范圍加寬至130%,在此范圍內選擇更多的濃度水平,然后依據實驗結果逐漸減少數據點直至表現出線性關系,可發現最寬的線性范圍。

    驗證線性范圍時可選擇5~7個濃度水平。所選用的濃度水平應可覆蓋整個預期測定范圍并包括與臨床有關的重要評價濃度,如最小測定濃度或線性范圍的最低限、不同的參考值、最大測定濃度或線性范圍的高限等。采用申報試劑對每個濃度至少重復測試3次,計算平均值,將結果平均值和稀釋比例用最小二乘法進行線性擬合,計算線性相關系數r,線性范圍應覆蓋[8.1, 70.0] ng/mL,在申請人宣稱的線性范圍內,相關系數r應≥0.99。

    4.重復性

    測量重復性的評估應至少包括2個濃度水平的樣本,兩個濃度都應在申報試劑的測量范圍內,建議采用人源樣本或與人源樣本基質接近的樣本進行試驗。當2個濃度的重復性有顯著差異時,建議增加為三個濃度。

    采用同一批試劑盒對選擇濃度在[8, 20] ng/mL和[30, 50] ng/mL的樣本各重復測試10次,計算10次測定濃度結果的平均值M和標準差SD,根據式(3)計算變異系數(CV)應不大于10%。

    CV—變異系數;

    SD—10次測量結果的標準差;

    M—10次測量結果的平均值。

    5.批間差

    用3個批號的試劑(盒)分別測試同一濃度為[30, 50] ng/mL的樣本,各重復測定10次,計算30次測定濃度結果的平均值M和標準差SD,根據式(4)得到變異系數(CV)應≤15%。

    CV—變異系數;

    SD—30次測量結果的標準差;

    M—30次測量結果的平均值。

    6.分析特異性

    推薦參考《WS/T416-2013 干擾實驗指南》或相關國際、國內有關體外診斷產品性能評估的文件進行特異性評估。

    6.1交叉反應:易產生交叉反應的其他物質的驗證情況,如與其他維生素D代謝產物的交叉反應情況。應至少驗證與1,25(OH)2D2、1,25(OH)2D3的交叉反應情況。

    6.2干擾物質:樣本中常見干擾物質對檢測結果的影響,如內源性干擾物(膽紅素、血紅蛋白、甘油三酯、總蛋白等)、類風濕因子(Rheumatoid Factor,RF)、抗核抗體(Antinuclear Antibody,ANA)、人抗鼠抗體(Human Antimouse Antibody,HAMA)等干擾因子的研究。

    干擾物濃度的分布應覆蓋人體樣本生理及病理狀態下可能出現的物質濃度。建議將研究結果在說明書中進行說明。如無法獲得含有高濃度干擾物質的樣本,可采用純品物質分別添加到健康人樣本、參考區間附近樣本、中濃度值樣本中的方式進行驗證。方法為對模擬添加樣本分別進行驗證,樣本量選擇應體現一定的統計學意義,說明樣本的制備方法及干擾試驗的評價標準,確定可接受的干擾物質極限濃度,結果應量化表示,禁用輕度、嚴重的模糊表述。被測物濃度至少應包括其參考值的濃度。

    6.3藥物干擾的研究可根據需要由申請人選擇是否進行或選擇何種藥物及其濃度進行。

    6.4抗凝劑的干擾:如果申報試劑適用樣本類型包括血漿樣本,應采用各種適用抗凝劑抗凝的血漿樣本分別與血清樣本進行對比試驗研究。方法為對比線性范圍內的同一病人的血清和血漿樣本(應包含參考值以及低值濃度樣本的檢測),以驗證申報試劑對于血清和血漿樣本檢測結果的一致性。樣本量選擇應體現一定的統計學意義,說明樣本的制備方法及干擾實驗的評價標準,確定可接受的干擾物質極限濃度。

    7.可報告范圍(如適用)

    可報告范圍包括可報告低限與可報告高限。低值樣本即將待測樣本進行稀釋,產生接近于方法線性范圍低限濃度水平的樣本,一般為5個濃度水平,濃度水平間隔應小于線性范圍低限的10%,重復測定10次,選取CV值等于或小于可接受界值的最低濃度水平作為可報告范圍低限。高值樣本即選取含被測物的高值樣本進行稀釋,使其接近于線性范圍的上1/3區域內,并記錄稀釋倍數。至少選用三個高濃度樣本,稀釋倍數應為方法性能標明的最大稀釋倍數、并適當增加或減小稀釋比例,重復測定3次,試驗過程應明確稀釋液類型,注意基質效應影響,必要時應提供基質效應研究有關的資料。選取還原濃度與理論濃度的偏差(%)等于或小于方法標示CV值時的最大稀釋倍數為方法推薦的最大稀釋倍數,方法線性范圍的上限與最大稀釋倍數的乘積為該方法可報告范圍的高限。

    8.其他需注意問題

    8.1 對于適用多個機型的產品,應提供產品說明書【適用機型】項中所列的所有型號儀器的性能評估資料。對于某些性能,可采用主機型進行充分的性能研究,其他機型采用驗證的試驗方案進行。但對于主機型的判斷,應有充分依據。

    8.2 如有多個包裝規格,需要對不同包裝規格之間的差異進行分析或驗證,如不同包裝規格產品間存在性能差異,需要提交采用每個包裝規格產品進行分析性能評估的資料。如不同包裝規格之間不存在性能差異,企業需要提交包裝規格之間不存在性能差異的分析,可僅選擇代表規格進行分析性能評估。

    8.3 針對技術要求中所列性能指標,應當對多批(至少三批)產品進行分析評估,并對結果進行統計分析。其他性能指標的評估申請人可結合自身產品特點確定評估批次/數量。

    8.4 校準品溯源及質控品賦值(如適用)

    應參照GB/T 21415—2008《體外診斷醫療器械 生物樣品中量的測量 校準品和控制物質賦值的計量學溯源性》的要求,提供企業(工作)校準品及試劑盒配套校準品定值及不確定度的研究資料,提供質控品賦值及其靶值范圍確定的研究資料。

    8.5校準品及質控品性能評估(如適用)

    如注冊單元中包含校準品或質控品,建議應對其性能進行評估應至少包含外觀、裝量、準確度、均一性。

    8.6生物安全性(如適用)

    試劑盒如含人源性成分,至少使用經過國家批準合格的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抗體診斷試劑盒、丙型肝炎病毒抗體診斷試劑盒、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診斷試劑盒、梅毒螺旋抗體診斷試劑盒,對該申報試劑盒(包括校準品、質控品)進行檢測,檢測結果應均為陰性。

    (五)參考區間確定資料

    應提交建立/驗證參考區間所采用樣本來源、詳細的試驗資料、統計方法等。明確參考人群的納入、排除標準,離群值的處理,考慮不同年齡、性別、生活習慣、地域等因素,盡可能考慮樣本來源的多樣性、代表性,樣本例數應符合統計學要求。

    建議申請人根據臨床實際情況,參考《WS/T 402-2012臨床實驗室檢驗項目參考區間的制定》或其他國際國內權威文件來確定申報試劑的參考區間。

    (六)穩定性研究資料

    穩定性研究可參考YY/T 1579-2018《體外診斷醫療器械體外診斷試劑穩定性評價》的相關要求進行研究。主要涉及申報試劑的穩定性和適用樣本的穩定性研究兩部分內容。前者主要包括實時穩定性、開瓶(復溶)穩定性、溶解后凍存穩定性(若涉及)等研究,申請人可根據實際需要選擇合理的穩定性研究方案。穩定性研究資料應包括研究方法的確定依據、具體的實驗方案、過程、詳細的研究數據以及結論。對于實時穩定性研究,應提供至少三批樣品在實際儲存條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穩定性研究資料。如產品包含校準品和質控品,應提供相應穩定性實驗研究資料。

    樣本穩定性應考慮在不同儲存條件(室溫保存、冷藏和冷凍)下對不同類型樣本進行有效期驗證,主要包括評價方法的確定依據、具體實驗方法、過程和結論。建議申請人選擇合理溫度范圍/溫度點,每間隔一定的時間段對儲存樣本進行穩定性驗證,從而確認樣本在不同溫度下儲存的有效期。試劑穩定性和樣本穩定性兩部分內容的研究結果均應在說明書【儲存條件及有效期】和【樣本要求】兩項中進行詳細說明。

    (七)臨床評價資料

    此項目已經列入《關于新修訂免于進行臨床試驗醫療器械目錄的通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94號)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的體外診斷試劑目錄中。根據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評價的相關要求,申請人可按照《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的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評價資料基本要求(試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7年第179號)要求進行臨床評價。如免臨床試驗的相關指導原則有更新,應符合相應的指導原則要求。

    申請人如無法或不適于上述開展臨床評價要求的,則應按照《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的要求開展臨床試驗。

    (八)產品風險分析資料

    申請人應考慮產品壽命周期的各個環節,從預期用途、可能的使用錯誤、與安全性有關的特征、已知及可預見的危害等方面的判定以及對患者風險的估計進行風險分析,應符合YY/T 0316—2016 《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的要求。

    風險分析資料應包含以下內容:

    1.概述:簡要介紹風險分析資料的編制依據、適用范圍、產品描述(名稱、用途、適用機型)、風險管理計劃及實施情況等;

    2.風險管理人員及其職責分工:明確風險管理小組成員及職責,制定風險管理流程圖,明確風險管理活動的評審要求等;

    3.風險來源分析:明確風險可能的來源(如產品故障、使用條件或環境差異、用戶端風險、產品壽命等);

    4.預期用途和安全性有關特征的判定:以YY/T 0316—2016附錄H為基礎,判定產品預期用途和與安全性有關的特性,判定已知和可預見的危害、對患者風險的評估,并形成問題清單;

    5.風險分析、風險控制和風險控制措施:對每一判定為危害的不正確結果的風險進行分析,并制定相應的風險控制方案及措施;

    6.綜合剩余風險的可接受性評價:對比采取風險控制措施前后的風險情況,對剩余風險的可接受性進行評價;

    7.風險控制措施驗證:對風險控制措施的有效性進行驗證分析;

    8.風險管理評審結論:風險管理小組下達風險評審結論。

    (九)產品技術要求

    產品技術要求應符合《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令第5號)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發布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9號)的相關規定。申請人應按照相關要求編寫產品技術要求,內容主要包含產品性能指標和檢驗方法。

    產品技術要求應不低于YY/T 1585—2017《總25-羥基維生素D測定試劑盒(標記免疫分析法)》的要求。性能指標應至少包括外觀、溯源性、準確度、檢出限、線性、重復性、批間差。

    (十)產品檢驗報告

    根據《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要求,應提供具有相應醫療器械檢驗資質和承檢范圍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和產品技術要求預評價意見。如有相應的國家法規發布或更新,按其要求執行。

    (十一)產品說明書

    說明書承載了產品預期用途、檢驗原理、檢驗方法、樣本要求、檢測結果解釋以及注意事項等重要信息,是指導實驗室工作人員正確操作、臨床醫生針對檢驗結果給出合理醫學解釋的重要依據。因此,產品說明書是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最重要的文件之一。產品說明書的編寫應符合《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7號)的要求。境外試劑的中文說明書除格式要求外,其內容應盡量保持與原文說明書的一致性,翻譯力求準確且符合中文表達習慣。產品說明書的所有內容均應與申請人提交的注冊申報資料中的相關研究結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內容引用自參考文獻,則應以規范格式對此內容進行標注,并單獨列明參考文獻的相關信息。

    以下僅對25-羥基維生素D檢測試劑說明書的重點內容進行詳細說明,說明書其他內容應根據《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要求進行編寫。

    產品說明書內容原則上應全部用中文進行表述,如含有國際通用或行業內普遍認可的英文縮寫,可用括號在中文后標明,對于確實無適當中文表述的詞語,可使用相應英文或其縮寫。

    1.【產品名稱】

    1.1試劑名稱由三部分組成:被測物名稱、用途、方法或原理。例如:25-羥基維生素D測定試劑盒(化學發光免疫分析法)。

    注:名稱中不應當出現樣本類型、定性/定量等內容。

    1.2英文名稱(如有)應當正確、完整,可直譯,不宜只寫縮寫。

    2.【包裝規格】

    注明可測試的樣本數或裝量,如××測試/盒、××人份/盒、××mL,除國際通用計量單位外,其余內容均應采用中文進行表述。應與產品技術要求包裝規格一致,不得出現試劑盒的組成成分與包裝規格中描述不一致的情況。

    3.【預期用途】

    3.1第一段詳細說明試劑盒用于體外定量測定血清和/或血漿中的25-羥基維生素D的含量,適用的樣本類型應結合實際的臨床研究情況進行確認。

    3.2應闡述與預期用途相關的臨床適應癥及背景情況,說明相關的臨床或實驗室診斷方法等。

    4.【檢驗原理】

    詳細說明檢驗原理、方法,必要時可采用圖示方法描述。

    5.【主要組成成分】

    5.1試劑盒包含的試劑組分的名稱、數量、每個組成成分在反應體系中的比例或濃度、其生物學來源、活性及其他特性。明確說明不同批號試劑盒中各組分是否可以互換。

    5.2對于非試劑組分,如實驗用耗材(塑料滴管、封板膜、自封袋)、質量控制證書、賦值表(靶值單)、校準卡等,應注明相關信息。

    5.3對于試劑盒中不包含,但對檢驗必需的試劑組分,應列出此類試劑的名稱、純度,提供稀釋或混合方法及其他相關信息。

    5.4試劑盒中如包含校準品和/或質控品,除明確其組成成分及生物學來源外,校準品應明確其定值及溯源性,溯源性應寫明溯源的最高級別,包括標準物質或參考物的發布單位及編號。質控品應明確靶值范圍,如靶值范圍為批特異,可注明批特異,并附單獨的靶值單。

    6.【儲存條件及有效期】

    6.1對試劑盒的效期穩定性、開瓶穩定性等信息做詳細介紹,包括環境溫濕度、避光條件等影響穩定性的條件。如注冊單元含校準品或質控品且其形態為干粉(包含試劑為凍干粉狀態),則應對復溶后的儲存條件、穩定性做詳細介紹。如試劑需要配制,則應對配制后的試劑的儲存條件、穩定性做詳細介紹。

    6.2保存溫度不應有模糊表述,如“常溫”“室溫”,應直接以℃為單位。小于3個月的穩定期建議應以日為單位,大于或等于3個月的穩定期限建議以月為單位。

    6.3如試劑盒各組分的穩定性不一致,則應對各組分的儲存條件和有效期分別進行描述。

    6.4對于可以冷凍的試劑應注明凍融次數限制。

    6.5注明生產日期、使用期限或失效日期(可見標簽)。

    7.【適用儀器】

    說明可適用的儀器及型號,不能泛指某一系列儀器,并提供與儀器有關的信息以便用戶能夠正確選擇使用;若不同規格適用不同機型也應說明,且與分析性能評估資料一致。

    8.【樣本要求】

    重點明確以下內容:

    8.1適用的樣本類型,為保證樣本各組分穩定所必需的抗凝劑或保護劑等。

    8.2在樣本收集過程中的特別注意事項。如采集方式、采集時間點是否受臨床癥狀、用藥情況等因素的影響,詳述操作過程注意事項,減少由于樣本采集或處理不當對實驗造成的影響。

    8.3已知的干擾物。

    8.4能夠保證樣本穩定的儲存、處理和運輸方法。

    8.5應與樣本穩定性的研究一致。

    9.【檢驗方法】

    為保證試劑的正確性,應在以下幾個方面對試驗操作的每一步驟進行詳細說明,包括:

    9.1試劑配制:詳細說明各試劑組分的稀釋、混合及其他必要的處理程序、試劑的使用方法(手工/半自動/全自動)、注意事項等。

    9.2試驗條件:如pH值、溫度、每一步試驗所需的時間、測定主/副波長、試劑用量、樣本用量、測定方法、最終反應產物的穩定性等。待測樣品的預處理方法、試驗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9.3校準程序(如需要):校準品的使用方法、步驟、注意事項,校準有效期及需要重新校準的情況。對于適用于手工/半自動儀器的試劑(盒)產品,應說明校準曲線的繪制方法。

    9.4質量控制程序:質控品的使用方法、質量控制方法,對質控結果的必要解釋以及推薦的質控周期等。

    9.5試驗結果的計算或讀取,應包括對每個系數及每個計算步驟的解釋,如果可能舉例說明。

    10.【參考區間】

    結合參考區間確定的研究資料,列出25-羥基維生素D試劑(盒)的參考區間,并簡要說明參考區間確定的方法,如樣本量、人群、年齡、統計方法等。建議注明以下字樣“由于維生素D其水平受諸多因素影響,建議各實驗室建立自己的參考區間”。

    11.【檢驗結果的解釋】

    應根據其臨床意義對可能出現的結果進行合理的解釋。

    說明試劑盒的檢測結果僅供臨床參考,對患者的臨床診治應結合其癥狀/體征、病史、其他實驗室檢查等情況綜合考慮。

    說明在何種情況下應對樣本進行重復測試,以及在重復測試時需要采取的樣本處理方式。

    超出檢測范圍的樣本怎樣報告結果,如要得到準確的結果需怎樣處理,如需稀釋,應注明稀釋方法、最佳或最大稀釋比例等。

    12.【檢驗方法的局限性】

    說明檢測結果僅供臨床參考,不能單獨作為確診或排除病例的依據。

    說明可能對試驗結果產生影響的因素,明確常見干擾物質對檢測結果的影響,企業可根據自身情況,結合分析性能評估中的干擾試驗進行說明,并注明可接受的最高限值,不應使用模糊的描述方式。不建議使用存在明顯干擾物如乳糜、黃疸等樣本。

    13.【產品性能指標】

    與技術要求中主要性能指標保持一致,應至少包括:檢出限、準確度、線性、重復性、批間差等。

    14.【注意事項】

    14.1必要內容,如:“本試劑盒僅用于體外診斷”。

    14.2說明檢測過程中應嚴格按照說明書提供的操作步驟及相關實驗室規范要求進行操作,否則可能對結果造成的影響。

    14.3如該產品含有人源或動物源性物質,應給出具有潛在感染性的警告。如:試劑盒內的質控品、校準品或其他人源組分,雖已經通過了HBs-Ag、HIV1/2-Ab、HCV-Ab和Anti-TP等項目的檢測,但截至目前,沒有任何一項檢測可以確保絕對安全,故仍應將這些組分作為潛在傳染源對待。

    14.4說明對所有樣本和反應廢棄物都應視為傳染源對待,廢棄物應當按當地法規處置等。

    14.5說明不同分析系統間的檢測結果可能存在的差異。

    14.6其他需要說明的注意事項。

    15.【標識的解釋】

    如有圖形或符號,請解釋其代表的意義??蓞⒖枷嚓P標準:YY/T 0466.1-2016。

    16.【參考文獻】

    注明引用參考文獻,其書寫應清楚、易查詢且格式規范統一,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17.【基本信息】

    應符合《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對基本信息的要求。

    18.【醫療器械注冊證編號/產品技術要求編號】

    注明該產品的醫療器械注冊證編號。

    19.【說明書核準日期及修改日期】

    應注明該產品說明書的核準日期,如曾進行過說明書的變更申請,還應該同時注明說明書的修改日期。

    三、審查關注點

    1.技術要求中性能指標的設定及檢驗方法是否符合相關行業標準的要求,技術要求的格式是否符合《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9號)的相關規定。

    2.產品說明書的編寫內容及格式是否符合《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7號)的要求。

    3.分析性能評估指標及結果是否滿足產品技術要求的規定,是否滿足本規范中各指標驗證的要求。

    4.參考區間確定使用的方法是否合理,數據統計是否符合統計學的相關要求,結論是否和說明書聲稱一致。

    5.穩定性研究方法是否合理,穩定性結論是否和說明書聲稱一致。

    6.如采用臨床試驗的途徑進行臨床評價,臨床試驗采用的樣本類型是否滿足產品聲稱的預期用途,樣本量及臨床試驗機構的選擇、對比試劑的選擇、統計方法及研究結果、臨床方案及報告撰寫等是否符合《關于發布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6號)對相關內容的規定;如采用免臨床試驗進行同品種比對臨床評價,則審查是否符合《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的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評價資料基本要求(試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7年第179號)對相關內容的規定。

    四、編寫單位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評認證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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